| 项 目 |
内 容 |
| 核准事项 |
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 |
核准对象 |
生产计量器具企业 |
| 核准内容 |
1、产品技术资料;
2、产品的性能。 |
| 核准依据 |
1、《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
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
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
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颁发证书。在全
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
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
,不得生产。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
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定型。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包括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制造
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申请样机试验。 |
| 核准条件 |
1、 产品技术资料符合国家规定;
2、 产品性能符合鉴定大纲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
| 核准程序 |
1、企业申请,并报准备试验所需10个资料和提供样机;
2、受理,并组织审查产品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委托技术机构做全性能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4、对技术机构出具试验报告审查合格后颁发《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
| 核准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
证书、工本费10元。特殊、复杂,每个品种最高5000元比较特殊、复杂,每个品
种最高3000元一般每个品种500元以下(公报费按实际收取)国家财政部、国家物价
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法发[1991]323号文及附件 |
| 核准时限及责任人 |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王 锋 黄明涵 |
| 批 准 人 |
局分管计量工作的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