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 目 |
内 容 |
| 核准事项 |
计量标准考核 |
核准对象 |
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 |
| 核准内容 |
计量标准 |
| 核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
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计量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
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
核合格后使用。
3、国家计量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见附件) |
| 核准条件 |
符合《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要求 |
| 核准程序 |
1、需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向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计量行政部门编制考核计划,并通知被考核单位。
3、具体考核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承担。
4、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由计量行政部门颁发计量标准证书。 |
| 核准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
计量标准考核:省级每项600元;市级每项300元;县级每项150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文件 发改价格[2005]711号)。 |
| 核准时限及责任人 |
1个月 陈莉 黄明涵 |
| 批 准 人 |
局分管计量工作的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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